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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防教育

国防教育(一)

来源:学院保卫处 发布时间:2011-01-17 00:00:00 浏览次数: 【字体:

我们伟大的祖国,是每一位中华儿女的母亲。母亲的安危,同每一个公民的利益息息相关。每个公民都应该热爱祖国,热爱母亲,为保卫祖国主权和领土的完整做出贡献。为了确保祖国主权和领土的完整,我国制定和颁布了许多国防法规,他们是我国国防事业不断发展,兵强国安的保证。

1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》是国家的根本大法,它规定:“保卫祖国,抵制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.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。”“国家加强武装力量的革命化、现代化、正规化建设,增强国防力量。”

2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》法则规定:“每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8岁的男性公民,应当被征集服现役。当年未被征集的,在22岁以前,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。根据军队需要,可以按照前款规定征集女性公民服役。”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,不分民族、种族、职业、家庭出身、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,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。”

3、此外,国家还有一些其他法规,如《征兵工作条例》、《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》、《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例》、《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》、《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》、《军人抚恤优待条例》等。

总而言之,各种国防法规的建立,是兵强国安的保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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